首页 > 征集任务 > 平面标识
5000元 中牟县旅游形象主题宣传口号、标志(LOGO)设计方案征集启事
0
信息发布:威客码头网    点击次数:1622    更新时间:2017-03-06    截止日期:2017-04-30

 为有效提高中牟旅游的知名度和认同感,进一步塑造中牟旅游新形象,以更直观、简练和易记的方式向游客展示中牟旅游的独特魅力,推动旅游新发展、新突破,特面向全国公开征集中牟县旅游形象主题宣传口号、旅游形象标志(LOGO)。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集作品内容
 (一)旅游形象宣传口号;
 (二)旅游形象标志(LOGO)。
 二、作品创作要求
 (一)旅游形象宣传口号:作品要凸显中牟人文、历史、时尚创意、自然特色等,充分展示中牟旅游整体形象,有较强的震撼力和号召力;文字精炼、主题鲜明、内涵丰富、简洁易记,符合游客对中牟旅游的心理期望与时代诉求。
 (二)旅游形象标志:突出中牟旅游主题,形象鲜明,构图简洁,色彩明快、寓意深刻,富有艺术感染力和视觉冲击力,具有较强的识别性、独特性、创意性、可观性,适合多种载体上推广使用。
 (三)投稿作品应保证为原创,不得与国内目前已使用或已发表的旅游宣传口号、主题标志重复,无侵害他人著作权行为。
 (四)中牟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曾在公开场合采用过的的宣传口号或旅游形象标志,将不予采纳。
 (五)参选作品一经入选,其版权、使用权和修改权归中牟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所有。
 三、作品设计规格
 (一)旅游形象宣传口号:中文或中英文对照,作品一般不超过10个(含)字,创意突出者可放宽至16个(含)字。纸制版统一用A4纸打印,或提交WORD文档电子版,均需附简要的创意和设计说明,字数在500字以内。(征集表格附后)
 (二)旅游形象标志应征作品:采用彩色图形设计,设计图稿用电脑制作或手工绘制均可,应包括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电子版以JPG格式提交,图案不低于800万像素,注明标准比例和标准色,每个附件大小不小于4M;纸制版统一采用A4规格纸张,彩色图稿,注明标准比例和标准色。电子版和纸质版均需附简要的创意和设计说明,字数在500字以内。
 四、作品投稿方式
 (一)作品以电子版或纸质版的方式投稿。所有应征原始稿件(纸质或电子邮件)均应注明作者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 络电话、邮箱。
 (二)纸质版作品提交:纸质应征稿件以快递或挂号信方式寄送,并在信封处注明“中牟旅游形象宣传口号及标志征集”字样。邮寄地址:河南省中牟县清阳街231号中牟县文化广电旅游局716房间,邮编:451450,联系人:刘先生,联系电话:0371—62160826。
 (三)电子邮件提交:请发送电子版至zmqyly@163.com,电子邮件标题为:作者姓名+中牟旅游形象宣传口号及标志征集。
 五、征集截止时间
 2017年4月30日截止(投稿信件以邮戳时间为准)。
 六、评选流程及奖项设置
 (一)评选流程
 第一阶段:对投稿作品予以整理编号,初步筛选出30个作品。
 第二阶段:邀请有关专家进行初评,评出10个主题宣传口号入围作品、3个旅游标志入围作品。
 第三阶段:对初评出的入围作品进行网络投票评选。
 第四阶段:邀请有关领导、专家组成评选小组结合网上投票的结果进行终评,从主题宣传口号入围作品中评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选定旅游标志作品1件。 
 第五阶段:评选结果在中牟旅游网、中牟旅游微信公众平台等公布。
 (二)奖项设置
 1、主题宣传口号: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奖励奖金5000元、3000元、1000元;其余入围作品各奖励奖金500元。
 2、“旅游形象标志”评选出入围奖3名。作品被选定为“中牟旅游形象标志”的组织或个人,奖励奖金3000元;其余两名作品入围的组织或个人各奖励1000元。
 3、所有获奖作品、入围作品,均由活动主办方颁发荣誉证书。
 七、特别声明
 (一)本活动投稿人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二)投稿作品必须是原创作品,凡现有口号、已发表的作品或者使用他人作品投稿的,一经核实即取消其参评资格。若应征作品涉及著作权、版权纠纷等法律问题,由投稿人本人负责。
 (三)投稿人在投稿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四)中牟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有对其设计不完善之处进行修改的权利,并有权决定入围作品的使用场合、使用方式、使用时间。届时,除上述获奖奖励外,不再支付创作者任何费用。
 (五)本活动投稿作品一律不退稿。
 (六)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中牟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七)本活动的投稿人均被视为认可上述声明内容。
 (八)表格下载请点击附件。

 附件:征集表格.docx            

 中牟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2017年2月28日


http://news.163.com/17/0303/03/CEIQONPE00018AOP.html



0